香港_简介_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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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二零一四年九月表示,在香港可於二零一七年或之前通過所需的本地法例的大前提下,支持根據互惠原則,與合適伙伴實施自動交換資料,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自動交換資料)。
政府於二零一六年一月提交了條例草案,有關條例草案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獲立法會通過。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生效的《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為香港進行自動交換資料訂立了法律框架。
在自動交換資料的標準下,財務機構須根據盡職審查程序,以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帳戶或是其控權人為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被動非財務實體所持有的帳戶。財務機構須收集並向稅務局提交該些帳戶的所需資料。相關資料會每年被交換。
「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是指該些在相關稅務管轄區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繳稅責任的人。一般而言,要斷定某人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根據該人身處之地或逗留於該地的時間(例如一個課稅年度超過183天),或如屬公司的情況,根據該公司成為法團的地點或行使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
帳戶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其個人資料(包括稅務居民身分)提供自我證明,使財務機構能識辨須申報帳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其設立的網站內,就已承諾實施自動交換資料的稅務管轄區,提供有關個別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身分規則的資料。你可透過以下連結瀏覽有關資料:
http://**/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
政府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向立法會提交了條例草案,有關條例旨在擴大申報稅務管轄區的名單以覆蓋七十五個稅務管轄區,目的是為更有效實施自動交換資料。草案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獲立法會通過。《2017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香港只會與跟香港已訂定安排作為交換資料基礎的申報稅務管轄區進行自動交換資料。
截止2017年12月,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協定已跟比利時、加拿大、根西島、愛爾蘭、印尼、意大利、日本、韓國、墨西哥、荷蘭、新西蘭、葡萄牙、南非、瑞士及英國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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